2.11 甲方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终止服务60日前,书面通知乙方或丙方,并向社会公告;将入住老年人的安置方案书面告知甲方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在解散清算前,甲方应当依法妥善安置乙方。如乙方或丙方有意与其他养老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甲方应当积极为乙方联系与甲方具有同等资质和服务水平的养老服务机构,努力促进双方建立合同;如乙方或丙方需解除或终止服务协议的,甲方应当退还乙方或丙方剩余未消费或合同约定的有关费用。
2.12 当乙方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及时联系和通知丙方。
2.13 在甲方服务期间,经鉴定乙方正常死亡的,甲方应及时与丙方取得联系。无法与丙方取得联系的且机构内不具备遗体保存条件,可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使用《广州市养老机构死亡报告书》并对接殡仪馆,妥善保存遗体。
2.14 乙方符合长期护理保险等申报条件的,甲方应积极为其申请。
2.15 乙方入住养老机构、请假外出、终止合同离院和去世,甲方应及时在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填报有关信息。
第五条 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1 享有隐私权,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1.2 有权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获得甲方提供的符合服务标准的养老服务,对甲方的服务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1.3 对自身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入院记录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其建立的个人档案。
1.4 有权了解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有权要求甲方更换未经专业培训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提供服务不合格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