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乙方去世的善后服务及相关费用
乙方在甲方服务期间去世的,甲方应及时与丙方取得联系,丙方负责善后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无法与丙方取得联系的,应及时联系殡仪馆,妥善保存遗体,发生的费用由丙方承担。
4.甲方与丙方联系中断
因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方式不准确或不详细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甲方,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甲方无法与丙方及时联系,连续达30天则视为联系中断。甲方与乙方协商后,可以重新确定联系人。联系中断不免除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
5.非因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原因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入住后若发生根据体检报告所反映出的一系列疾病、并发症或突发性疾病导致死亡,与甲方无关;
由于乙方属高龄及有疾病的长者,易发生意外,入住期间非因甲方原因若发生骨折、心脏骤停、脑梗、脑溢血、呛咳、肺部感染等疾病导致死亡与甲方无关;
乙方入住后,经甲方诊断有疾病且书面通知乙方前往三甲及以上的医院进行治疗的,乙方应及时前往医院就医;若乙方或丙方不予配合,乙方发生任何意外,由乙方和丙方负担全部责任;
6.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拒绝接收甲方提供服务,造成其自身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7.本合同关于乙方和丙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免除对乙方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其他人的法定责任。
8.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及时通知合同其他相关方,本合同可依法解除,合同各方不承担解除合同的责任。丙方应及时接回并妥善安置乙方。
9.甲方破产、停业、转让:甲方需提前30天通知乙方和丙方,并协助丙方将乙方转至其他养老机构托养或送回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