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的变更
1.1 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以及护理等级的评估结果,乙方、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变更服务方案,甲方亦可以提出变更服务方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及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服务方案的,需经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
若甲方提出变更服务方案,乙方或丙方收到甲方变更服务方案的书面通知后7日内既不确认又不提出异议,但乙方实际接受甲方提供的相应服务的,视为甲、乙、丙三方就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的变更达成一致,乙方或丙方有义务按照新的服务项目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若乙方或者丙方提出变更方案,甲方应在收到其变更服务方案的要求后30日内会同乙方或者丙方进行研究确定,变更方案符合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的,甲方应予以采纳。经沟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甲方有义务应向乙方或丙解释不采纳其变更方案的理由和依据,乙方或丙方仍不能接受的,可向属地民政部门反映或向司法部门起诉。
如果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以及护理等级的评估结果,不调整服务项目将导致乙方的健康安全无法保障的,甲方提出变更的服务方案后,乙方或丙方既不同意,也不接受实际服务,甲方、乙方或丙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当食品材料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甲方服务成本急剧上升(单项价格变动幅度超过6%)时,甲方可适当调整伙食费收费标准,将价格调整的通知在调价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及丙方,并签订补充合同。
乙方或丙方对价格调整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乙方或丙方要求继续按照原收费标准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乙方或丙方收到通知后15日内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拒绝根据调整后的价格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原收费标准收取已提供服务的费用。